欢迎光临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
政务公开 — 法治政府

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浏览量: 已点击: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

(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

(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

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第十条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或者不作处罚。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案件为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部门、核审部门等审批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额度。

第十三条有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情形的,应当报请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