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外事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出国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办发[2007]3号“《黑龙江省地厅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和标准
方正县县直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乡镇、林场,因公务活动需出国(境)的人员;
(一)已持有因公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但未按要求上交的出境人员,不予受理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出国申请;
(二)主办单位提出出访请示应在计划出访日期前40天报送。
四、所需材料
(一)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三)外方邀请函原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及相关附件;(出访人员如属参加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有关厅局组织的团组的,须提供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批件及任务通知书或省有关厅局的组团出访文件;其中属培训的,应提供国家外专局的培训批件或审核件;出访人员如属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还须提供与会的学术论文摘要,等等)。
(四)小二寸照片4张,背景白色,不能佩戴帽饰;
(五)按照上级规定需要临时增加的补充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初步审核,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和《县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主任复核后,组织召开办务会议研究,将意见报主管县长签批后,呈报省、市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方正县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县外事办审核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时限:不定。 审批结果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办法》。
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办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办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提高我办廉政勤政建设水平,确保办决策部署有效执行,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务会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决定:
(一)传达上级工作部署和指示;
(二)研究、部置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五)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培训学习等活动有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办务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办务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召开办务会的责任人。办务会由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与会议有关的人员为办务会参加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向召集人请假。办公室人员不足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召开办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办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 办务会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提请办务会议讨论和研究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外办主任确定,也可由分管副主任及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拟请外办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会议决定的形成。办务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符合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要求。参会人员要认真发言,积极大胆地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对错误的倾向性意见勇于批评。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作出最后决定。副主任受主任委托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主任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主任后决定。
第七条 办务会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办务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办务会记录要详实。全办印发统一的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的项目要求:⒈会议名称;⒉会议时间、地点;⒊会议议题;⒋会议主持人;⒌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⒍会议记录人;⒎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⒏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
办务会记录本要统一编目,归档备查。
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三)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四)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捷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六)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监察部门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
(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
(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办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以上;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由执行部门在本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 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 要求有关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上级主管机关及检察机关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六条 对在行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七条 县外事办公室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457-3512220;举报邮箱:wqb57116077@163.com。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事办公室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 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 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三) 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四) 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五) 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追究责任调查的,问责部门报主管领导申批后作出不予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意见应报经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方正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