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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规范权力

县发改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浏览量: 已点击: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发展改革局
责任人:承办人、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二部分“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第一部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9]1550号)第一部分“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第三部分“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五)《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六)《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县属权限政府投资项目
(二)审批标准
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及申请文件;
2、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3、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1、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文件;
2、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等;
3、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出具银行贷款协议。
五、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申报,进行受理,材料不全,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
六、审查与决定
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承办人起草初审意见,报副局长审核,提出意见,呈报局长签批(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同时进行公示)。局长因故无法审核,由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审核。
七、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无收费。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