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责 任 人:承办人、科技办主任、分管副局长
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发布);第四条四款:“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注:《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办法》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规范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所需材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涉及材料
1、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必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和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格证明(复印件):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6、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注:《条例》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3)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县工信局审查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相关部门申请,都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受理申报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进行对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经营单位的现场生产经营状况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受理;现场生产经营状况与材料不一致的,当场一次告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承办人对已通过审查的,进行起草审查意见,报送科技办主任审查,提出科技办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科技办主任无法审核,由授权的副主任审查;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签批,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三)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局长协调相关部门商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方正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mtksm.com/)长期公布,审批(核)结果在方正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审查时限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部门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