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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规范权力

农机总站:农机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浏览量: 已点击:

农机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农机监理站站长、农机总站主管农机监理工作副站长、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小组成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依照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交给农机监理站站长复核后,报农机总站主管农机监理工作副站长签批。

(二)调查取证

农机监理站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农机监理站站长审核后报农机总站主管农机监理工作副站长审批。

(三)审查

监理站站长对《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农机总站主管农机监理工作副站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监理站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对作出吊销驾驶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农机总站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农机监理站站长、农机总站主管农机监理工作副站长、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农机总站站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农机监理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个工作是内交付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农机监理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方正县农机监理站办公区公示板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公示方正县农机监理站办公区公示板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农机违法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农机监理站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农机总站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农机总站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