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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规范权力

方正县档案局:规范权利运行各项制度

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量: 已点击:

方正县档案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方正县档案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方正县档案局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 监督检查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 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 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 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 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 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 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各行权股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局领导班子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

()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档案局申诉举报电话:045157116835,由局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聘请执法监督员。档案局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档案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档案局各行权股室对本股制度执行情况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档案局行权股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行权股室的自检自查,由各股长负责组织实施,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由各股股长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调阅行权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要求有关行权股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深入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在档案局行权股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方正县档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档案局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档案局各行权股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机关,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方正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方正县档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防止行权过错行为,有效促进廉洁、高效为民行权,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黑龙江省政务公开规章》、《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黑龙江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负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称责任追究实施部门),依据各自的权责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股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责任人在局务会、现场考察(核查、调查等)、专家评审、审议、招标、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策(裁定)失误的;

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责任人因收受服务对象(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的错误行权行为;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责任追究实施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诫勉教育;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股份,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责任追究实施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股份,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股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支部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九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科教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

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

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档案局科教法制股

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

(二)买方、受转让方、受赠送方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单位或个人;

(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四)应当保密的档案系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失去保障的档案。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档案转移方式(出卖、转让、赠送)和事由〕;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四)档案的复制件。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会审后报股长审核,提出股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签批,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股室意见的,由股长协调相关股室会签。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时限

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 、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档案局科教法制股

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利用者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得违反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二)申办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身份证。

(三)档案目录及档案的复制件。

(四)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会审后报股长审核,提出股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签批,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股室意见的,由股长协调相关股室会签。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时限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 、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档案局科教法制股

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本条

第一款档案出境的,应当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名称、内容、规

格、数量;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四)档案原件及其复制件。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会审后报股长审核,提出股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签批,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股室意见的,由股长协调相关股室会签。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时限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 、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档案局科教法制股

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

(二)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二)申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介绍信及身份证。

(三)档案目录、档案原件及其复制件。

(四)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会审后报股长审核,提出股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签批,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股室意见的,由股长协调相关股室会签。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时限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 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档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