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路政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公路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路政股股长、主管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三)《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厅职能配置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10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审批范围
(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
(二)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国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事宜;
(三)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
(四)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
(五)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
(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八)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项目无先建后批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
1、地(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
4、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
5、勘察笔录,勘察图以及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设计图;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须提交材料:
1、地(市)、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
2、申请病虫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虫害路树的鉴定意见;
3、申请路树工程施工采伐需发改委立项批复、工程开工报告;
4、路树林权证;
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6、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呈报表;
7、路树所在地GPS坐标点;
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
9、路树采伐后竞标方案;
10、路树补植计划;
11、路树变价款使用说明;
(八)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须提交材料:
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寸(车货)超限车辆:
(1)申请书;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货物装车后照片;
(4)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
2、质量超限、外廊尺寸超限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
(1)申请书;
(2)货物出厂外廊尺寸图纸;
(3)货物质量报告单;
(4)甲乙双方承运协议;
(5)拟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货物装车后照片;
(7)除甲、乙双方承运协议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六、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核,处长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签批。
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申请人核发加盖黑龙江省公路局路政许可印章的许可证。在黑龙江省公路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予以公告。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公路局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l.cn。拟批准的项目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批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做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做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公路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路政股股长、主管站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四、所需材料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材料齐全后报股长、主管站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通知书。
七、审批时限
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时限说明:
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部门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岗位时限划分如下:
窗口登记:不计时
补齐补正:不计时
不予受理:不计时
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
审 批:11个工作日
结果反馈:1个工作日
八、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涉及格式文书(全文)
1.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
2.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4.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5.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现场勘验通知书.
6.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现场勘验意见书.
7.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准予颁发决定书.
8.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不予颁发决定书.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
电缆等设施(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公路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路政股长、主管站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四、所需材料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须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材料齐全后报股长、主管站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通知书。
七、审批时限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时限说明: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部门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岗位时限划分如下:
窗口登记:不计时 补齐补正:不计时 不予受理:不计时
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 审 批:11个工作
结果反馈: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埋 设 地 下 管 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杆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直径小于 |
延长米/年 |
70 |
每增加 |
延长米/年 |
40 |
40 |
||
根/年 |
40 |
40 |
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
周围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公路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路政股股长、主管站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因抢险需要,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设计图
3、主要理由;
4、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5、安全保障措施;
6、施工期限。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材料齐全后报股长、主管站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通知书。
七、审批时限
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窗口登记:不计时 补齐补正:不计时
不予受理:不计时
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
审 批:11个工作日
结果反馈: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1.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申请书。
2.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4.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5.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现场勘验通知书。
6.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现场勘验意见书。
7.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准予颁发决定书。
8.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许可)不予颁发决定。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路政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方正县公路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路政股股长、主管站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厅职能配置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10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节轻微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自行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在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的,处1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处2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处3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15000元的罚款,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2、违法情节一般的,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3、违法情节较重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4、违法情节严重的,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三)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安全的,处1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3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作业带来安全隐患的,处1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安全的,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0000元的罚款。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机具行驶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止,并能停止行驶的,造成路面损害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的,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在1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3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在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处5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100平方米到500平方米的,处1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具行驶给路面,造成路面损害500平方米以上,桥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处20000元的罚款,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车辆外廓尺寸超限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2)违法情节一般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3)违法情节较重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违法情节严重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2、车辆总质量超限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超过认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认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的:超过认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4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超过认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六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七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九千元罚款。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超过认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认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车辆按上限处罚款三万元。
3、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对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款500元。
(2)违法情节一般的:对涂改《通行证》车号的、持有效《通行证》未按核定时间行驶公路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对涂改《通行证》日期的、未按《通行证》核定路线跨市行驶公路的,处罚款3000元。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伪造《通行证》的、未按《通行证》核定路线跨省行驶公路的,处罚款4000元。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没有主观故意,并能及时修复或足额赔偿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1次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以上,4根以下的),处5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2次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4根以上,6根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拒不改正的(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根以上,10根以下的),处1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2万元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使用性能或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七)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造成公路损害、污染,能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损害、污染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000元的罚款。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2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引起交通事故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000元的罚款。
(九)造成公路损坏的,未及时报告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造成公路损坏较小,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下未报告,处2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造成公路损坏5000元以下未报告,处5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造成公路损坏5000元以上未报告,处8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影响交通畅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的罚款。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非营利性质或初次违法,主动拆除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移动简易式店名牌等非交通标志的,处3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或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5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执行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00元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
2、违法情节一般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
3、违法情节较重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
4、违法情节严重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
(十二)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违法情节轻微的,正在修建,经路政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的,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处1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0000元的罚款。
四、所需材料
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报处长复合后由主管局长批准。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进行调查、检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撰写《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由处长签批,报局政治处审核。
(三)核审
局政治处对路政处报送的《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处长核签。对违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路政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路政处将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政治处审查,重大案件报主管局长审定。
(四)告知与听证
1、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起草《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与被检单位、组织或个人交换意见,送达当事人,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2、《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局政治处审核后,由路政处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路政处承办人A、承办人B制作《陈述申辩书》,由局政治处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于10天内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局政治处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批后报送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处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起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政治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路政处将在7日内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局政治处牵头,路政处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与备案
路政处承办人A、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撰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在黑龙江省公路局。
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l.cn。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执行基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教车、试车和随意停车的。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八款: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教车、试车和随意停车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500元以下(含500元);一般的500元以下600元以下(含600元);较重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含800元);严重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斜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一般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较重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严重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险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依据本法第八十一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情节轻微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一般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较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严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
(四)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依据本法第八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一般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较重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严重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情节轻微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一般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较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严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
(六)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依据本法第七十八条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200元以下(含200元);一般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较重的500以上800元以下(含800元);严重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七)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一般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较重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严重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八)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七条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一般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较重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严重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九)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属附设施或者损害、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情节一般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情节较重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严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情节一般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情节较重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严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十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情节一般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情节较重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严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十二)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违法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情节一般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情节较重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严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十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加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加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二)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情节一般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情节较重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严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十四)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情节一般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情节较重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严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三、黑龙江省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zglgy@163.com/)公示。
四、全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路政处罚权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五、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