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审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审计监督权运行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审计局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室、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
责任人:审计组成员、组长、业务室主任。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国家施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所需材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1份、预算执行情况1份、决算1份、财务会计报告1份、国外贷援款项目特定目的财务报表1份;
(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1份、处理的财政收支1份、财务收支电子数据1份、相关业务数据和数据字典等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1份;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1份;
(四)上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1份。
五、审计内容和程序
(一)审计局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一般在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包括:1、办理紧急事项的; 2、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的具体时限由审计实施方案确定;
(三)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分工实施审计,并如实向审计组长提交审计工作底稿等全部审计工作记录,不得隐瞒;
(四)审计组长负责对各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的复核,或者委托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复核;
(五)审计组长归集全部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发现的符合审计重要性水平要求的全部问题,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提交所组长复核;
(七)业务室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理室复核;
(八)审理室复核人员在7日内完成复核后,业务科室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审定;业务科室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期限,自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起一般不得超过48日;
(九)对被审计单位做出行政处罚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依法履行审计听证程序。
六、审查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审理室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审理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承办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审理室牵头,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方正县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审计监督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审批时限
审计机关在从实施审计计划到提交的审计报告,由审理委员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在30日内出具审计决定,需要作出其他处理措施的,要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其他文书,最多延长30天。对被审计单位意见分歧较大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听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监督检查
按照《方正县审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责任追究
按照《方正县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
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审计局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室、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
责任人:审计组成员、组长、业务室主任。
二、行政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方正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1、审计实施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审计组成员如实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长复核;
2、审计组长向所在股(室)报告,由主任复核并就违法违规问题事实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3、提交审理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4、由审理委员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5、制作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决定书。
五、审查与决定
审计实施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审计组成员如实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长复核;审计组长向所在业务科室报告,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并就违法违规问题事实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提交审理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由审理委员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听证的,组织审计听证;制作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裁决,且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方正县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处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处理处罚决定时限
审计处罚自审计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执行完毕,如有需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由局审理室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监督检查
按照《方正县审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方正县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机关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方正县审计局行政强制权运行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审计局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室、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主任、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三、权力行使条件
(一)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经制止无效的;
(二)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经局负责人批准。
四、强制执行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五)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
(九)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十)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五、审查与决定
业务科室或法制科承办人(A角、B角)在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上缴有关款项的审计决定的,向业务室或审理室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核后再向局长报告,经局长(或局长指定人员)批准后,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上应当上缴款项的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采取其他强制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方正县政府网站长期公布,处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按照《方正县审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方正县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机关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方正县审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审计行为及 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活动和审计监督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权限
(二)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三)审计事实清楚,审计证据充分;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六)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有公开公示的环节;
(七)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八)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审计组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送交档案室备查。
(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局申诉举报电话:57123845,由局审理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聘请特约审计员。在各民主党派人士中聘请特约审计员,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
(五)局各行权室通过审计复核等方式对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权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九)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行权室的自检自查,由各室负责人组织实施;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在局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特约审计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审计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深入审计工作现场,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被审计单位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室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方正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表彰。
第八条 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审计局各室对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方正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审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权力运行,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力运行和审计责任是指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人员、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在执行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工作失误,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审计权力运行和项目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人员、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级责任制。
第四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理形式外,可以并处以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审计项目已被审计机关评为优秀项目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权力运行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组成员职责
在审计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分工项目、时间要求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并对其所编制和收集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隐瞒、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审计组长职责
1、按照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组织审计成员认真搞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对审计内容的适用性、步骤和方法的操作性负责。
2、负责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3、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4、负责组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真实记录审计报告讨论过程,审定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应当予以注明。并对其所草拟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和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材料,建立审计项目档案。负责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档案移送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三)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职责
1、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可行性、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对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审计组送核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相关材料,应该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3、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代拟或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和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四)法制工作机构或复核人员职责
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对其所负责复核意见的恰当性以及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审计机关负责人职责
1、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对所分管股室完成的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由于审计实施方案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而未能查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机构的复核意见书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负责。
2、主管领导职责
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案件移送。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3、组织领导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权力运行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制股、纪检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由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八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方正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审计举报(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我局审计举报(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依法属于我局审计监督范围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省、市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举报事项,属审计举报受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审计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归口办理、首办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举报工作(不含审计项目实施期间)由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归口统一管理。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各类举报件的统计和转办等工作,汇总和报送市审计局举报中心有关报表等工作。
第五条 对群众当面来访举报的,应判别是否属于审计受理的业务范围,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审计业务范围的应单独进行,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笔录。举报涉及的问题调查结束后,由承办的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实名举报人以答复。对不属审计受理范围的,由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及时转有权受理机关办理。
第六条 局机关内部举报件处理工作制度。
机关内部相关业务科室审计期间办理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转交的举报件,应在查清问题做出处理后,将情况书面向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反馈。凡审计期间受理的举报件,应记入审计组组长的审计日记。审计组所在科室或审计项目的牵头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报告分管该审计项目的局领导;对暂时无法纳入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举报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转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非审计期间,机关相关科室应及时将收到的举报件经局领导批示后进行处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对群众来电举报件,相关人员要做好记录,并注明日期、姓名等。报经局领导批示后进行处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将机关内部转交或局领导批示的举报信函和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处理。凡转由各级审计机关办理的举报件,经局领导批示,统一由局负责举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交办。
第七条 举报事项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一般性问题
反映科级及其以下的单位、社团或者农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等组织和个人的举报件,按分管局领导批示办理。
(二)重要问题
反映科级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科级以上干部的举报,属审计监督范围需要核查的,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并按主要领导批示办理。其他非审计受理范围的,按分管局领导批示转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三)重大问题
涉及集体或重大来访事项及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市审计局交办的重要举报,应根据市审计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原则上自行组织力量核查,可采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信访件了解等方式进行。对急待查明、易查易结、问题单一、线索清楚的举报件,一般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依照《审计法》启动审计或审计调查程序进行核查的举报件,应列入当年审计机关项目计划。
第九条 调查有关审计举报事项,应在局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完毕,并提交调查报告。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具体承办部门应说明需要延期的原因和时限,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启动审计或审计调查程序的项目,依据审计准则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向上级有关机关呈送交办举报件调查或结果报告的,应以审计局办公室的名义拟写报送件,并附上署有调查人姓名的调查或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举报件核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经局领导批准,应及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信访)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勤政、保守秘密,并根据规定享有与其他党政信访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信访)的工作人员要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应报告分管局领导,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举报工作的保密制度:
(一)举报材料按照密件要求管理。凡转递其他单位或向市审计机关交办的举报件,应通过邮局挂号信投寄。局机关内部传递,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以及进行举报问题核查时,应当保护好举报人,不因工作失误暴露举报人身份。
(四)因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员有关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件核查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审计机关档案工作准则》规定,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的举报件审计或审计调查,应当根据《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统一纳入机关的考评和检查,以及作为机关工作列入效能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审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
(审计业务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和审计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制度(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规则)所称的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局机关审计业务会议为审理特定的审计事项不定期召开的专题会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组成。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长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所有审计项目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做出的审计决定前都必须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
一般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重大审计事项由局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理特定的事项范围
(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明显滞后,且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争议较大的事项;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及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和意见;
(三)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审计事项;
(四)受理复议,做出复议裁定的审计事项;办理行政诉讼应诉的审计事项
(五)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六条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理的审计事项书面材料,应列明审计事项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产生问题的原因。审计组对有争议问题的核实意见或说明,对审计事项处理处罚的初步建议等内容,并将上述材料与审计项目的其他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复核。经济责任审计的审理事项还必须附上领导干部本人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材料要素不全的审计事项不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理。
第七条 审理决定形成与执行
(一)审计业务会议审理事项的决定,由局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根据审计意见做出;对有争议的审理事项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审理的事项做出决定。
(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由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根据审理意见,于会议结束后3日内拟出,报局长审定签发。
(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一旦签发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列入所属审计项目的档案,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县纪委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是指行政处理处罚的权力运行和审计结果依照规定应予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审计权力运行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能、职责、权限、法律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组成人员;审计廉政纪律;审计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四条 审计权力运行公开应当注重实效,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形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区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审计网站、审计公告、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通报或者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具体事项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按机关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示在醒目位置,以便被审计单位查阅。
第三条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外进行宣传,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四条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进行公布,并允许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审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7123845)接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咨询、举报、投诉等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一)发现重要违法线索,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等,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
(二)发现私设“小金库”或其他违纪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
(三)审计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及时采取措施的下列情况:
1、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活动,可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致使审计工作难以进行的;
3、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4、需要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支收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或已经拨付,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暂停使用的。
(四)各种举报件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请示报告事项。
第四条 报告方式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并基本查实后,应当填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单》一式二份,经业务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同时向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汇报;对审计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或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在第一时间以口头、电话方式汇报之后补填《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单》。
第五条 审计组和所在业务股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后,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应及时进行研究,对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做出明确指示。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继续开展审计实施工作,并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审计实施情况。
第七条 报告程序
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审计组长和所在业务股长同时向局领导报告。必要时,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凡跨股(室)组成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 检查监督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单》连同审计报告、草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应对审计项目中的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填写《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单》和向局领导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审计组执行局长批示的情况及结果进行复核。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
审计组和所在业务股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报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不得故意隐瞒不报。对因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逐级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局领导、有关业务股长、复核人员、审计组成员参加。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以下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研究:
(一)对单位处以没收上缴财政5万元以上、罚款2万元以上且被审计单位意见与审计组意见不一致的,或对个人处以罚款的审计事项。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事项。
(三)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法律、法规等不明确的。
(四)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需要移送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七)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审计组负责记录并写出业务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签。
第四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作为审计项目档案存档。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计局审计听证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审计听证的组织与实施,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制度。
第二条 在做出处罚前,符合《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审计组组长起草和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计组所在的业务股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的裁定,裁定举行审计听证会的,由审计组起草和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由审计组起草和送达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第四条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五条 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由复核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复核人员主持,由分管领导指定非本案审计人员一至二人担任书记员。
第六条 重大审计事项(指应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理的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由局长指定非本案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主持人,同时确定首席主持人和非本案审计人员一至三人担任书记员。
第七条 审计事项所在业务股应在收到审计听证申请2日之内,将相关审计资料移送听证会主持人。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要以本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和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的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均属审计复核的范围。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理室三级复核制度。
第四条 审计组长按《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审计组长编制的工作底稿、收集的证据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审计组长所在科室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工作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目标组织实施;
(三)主要事实表达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
(四)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项目经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应将下列资料交审理室进行复核;
(一)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修改稿;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的有关会议记录;
(六)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七)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八)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九)复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理室对审计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审计复核意见书。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主要事实的表达是否清楚;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正确、恰当;
(五)其他需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人员在审计复核中,可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有关人员应予配合。
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文书中所列事项的事实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包括在复核期限之内。
第九条 审理复核后,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规定,需召开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的,填制业务会议审批表,向局分管领导、审计组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局长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建议。由局长决定是否召开会议以及开会时间。
第十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根据审理室出具的审计复核意见书或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代拟稿,报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审计文书报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时,应附送审计复核意见书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复核的时限按审计时限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复核意见书或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审理室每年应对审计复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复核中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向局务会议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复核基本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经局务会议研究、特约审计员讨论,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
审计局成立特约审计员监督小组,由特约审计员组成。在县委统战部的组织协调下,依据县人大、县政协对县委统战部的推荐提名,按照程序办理聘任手续。特约审计员聘任期一年。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的权力
1、调查权。对所对口联系的行业、单位的人和事有权进行调查、走访,有关单位必须给予配合。
2、报告权。对通过调查、走访等途径获得的真实情况,有权向同级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告。
3、评议权。在上级组织的检查、评比、考核中,有权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
1、针对审计局贯彻实施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法规、措施的情况实施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实施民主监督,提出问题和建议。
3、对审计局的宗旨意识、服务态度和质量、办事效率、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1、特约审计中工作联系会议的形式。有关重大事项、专项工作召开情况通报会;针对社会执点、难点、疑点问题和党政领导重视的问题召开工作研讨会;年度总结、安排计划召开工作座谈会。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征求特约审计员的意见。
2、特约审计员工作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定期在7月、12月或1月前后)。
3、工作联系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
4、特约审计员工作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学习、贯彻国家审计工作的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工作业务;通报有关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信访接待日制度
1、发挥特约审计员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特约审计员信访接待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信访接待日由2名特约审计员轮流接待。
2、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积极为特约审计员开展信访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3、把特约审计员信访接待和审计回访紧密地结合起来,及时联系衔接,主动服务,安排交通工具。
第七条 特约审计员的意见、批评、建议督办制度
1、局办公室及时整理特约审计员的意见、批评、建议,在一周以内送交县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2、特约审计员反映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由局长负责,与有关方面联合召开协调会,促使尽快解决。
3、对于特约审计员的意见、批评、建议,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有成效,收发要登记,办结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我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际工作需要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召开。
第三条 各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迟到,不缺席。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明确一名单位领导代为出席,并需会前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讨论全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
3、研究审议需向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提前十天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当次会议确定的主题和本单位的职责,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以确保会议的质量。
第六条 联席会议精神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记录并发布。重要会议精神报县委办、政府办转发县属有关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审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约束和评价的制约机制,确保审计执法行为和内部管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按照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健全公开、公正、透明的审计执法管理,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文明审计机关尽职尽责。
第三条 考评对象
局机关:办公室、审理室、机关党支部、财金室、经济责任审计科、文行室、农林室、经贸室。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为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评先创优一并进行,实行百分制考评办法,满分基数为100分。
第五条 履行职权合法(单项满分20分)
满分标准:
1、实体合法;
2、程序合法;
3、无行政复议被变更或撤销;
4、无行政诉讼变更或撤销件。
扣分计算:如发现每一项行政职权行使中,有下列问题的,酌情扣分,直至本单项分数扣完为止。
1、查到实体存在不合法问题(扣2分)
2、查到程序存在不合法问题(扣2分);
3、发生被行政许可复议被变更或撤销的,每一件(扣3分);
4、发生被行政许可诉讼变更或撤销件的,每一件(扣3分)。
第六条 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单项满分20分)
满分标准:
1、符合本局相应审计工作运行流程图等所规定的规范要求和确定的岗位职责;
2、按要求及时填写《审计局行政权力运行廉政承诺书(每项行政职权行使完毕后,填写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扣分计算:
1、不符合本局相应审计工作运行流程图等所规定的规范要求和确定的岗位职责的,每一处扣1分;
2、未按要求及时填写《审计局行政权力运行廉政承诺书》的,每一件扣1分。
第七条 行政权力运行期限(单项满分30分)
满分标准:每一项行政职权行使,做到不超过规定的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扣分计算:查实每超过规定的承诺期限的,每一件扣1分;如超过法定期限的,每一件扣3分。
第八条 履行职权正确(单项满分15分)
满分标准:
1、履行本局依法公开的赋予的行政职权;
2、在法定规范标准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
3、每一项权力行使公平、公正。
扣分计算:
1、越权行使行政权力的;
2、超越法定规范标准幅度外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3、显失公平、公正行为的,查实每一项扣3分。
第九条 工作效能(单项满分15分)
计分标准:
1、全年无发生行政效能责任等投诉问题发生(有投诉的,需经查实)、无不作为、失职行为发生的(满分10分);有投诉问题,或失职行为发生并经查实的,每一件扣2分。
2、本年度中,①为民为社会服务办实事,受、收到表扬信函(锦旗)的;②股室创新、绩效优异、热诚服务受到本局以上授予各类先进集体表彰的。每得一项先进加1分,加满5分为止。
第十条 考评组织
考评具体工作由本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考评小组为局年度工作考评组。
考评方法:
1、先由各业务科室依据评比办法进行对照填表自报;
2、考评小组进行对照核查和初审;
3、初审结果及时反馈被考评股室;
4、提交本局局务会确定考评等次。
第十一条 考评奖惩办法
考评分为三个档次,档次和总得分要求为:
(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秀股室”(总得分≥90分);获“优秀股室”的,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并给予表彰;
(2)“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合格股室”(90分>总得分≥80分);获“合格股室”的,由本局予以通报表扬肯定;
(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后进需整改股室”(总得分低于80分);被列为“后进需整改股室”的,相关股室本年度不能列入各类评先创优考评;股室需针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连续三年股室被评为“后进需整改股室”的,股室人员组成配置将进行必要调整,股室主要负责人降级使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