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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规范权力

县民政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时间:2016年11月01日   浏览量: 已点击:

 

1、收养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局长

二、审核权利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三、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父母双亡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2)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并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属孤儿的,应有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被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必须送养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一方死亡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血亲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属残疾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五、审查与决定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六、公开公示

1、通过民政部网站、政府门户网、民政局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相关法律法规。

2、为当事人提供收养登记申请书、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受理登记审查处理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等规范性登记文本。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七、办事时限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八、收费标准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该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所需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五、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二)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审查材料及现场走访,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公章,退回申报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在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发放表格,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后,上报。承办人5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七、公开公示

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由方正县民政局长期对外公布。

八、审批时限

接到申报材料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九、收费标准

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综[2008]78《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已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社会团体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二)《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政府令第6号)

三、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所需要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办公场所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会员名单;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二)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审查材料及现场走访,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公章,退回申报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在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发放表格,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后,上报。承办人5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七、公开公示

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由方正县民政局长期对外公布。

八、审批时限

接到申报材料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九、收费标准

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综[2008]78《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已取消社会团体登记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社会团体年检制度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民间组织管理股

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审批条件

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 ()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负责人变化情况; ()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其它有关情况。

四、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对照年度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完整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二)6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局。(三)我局按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并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年检合格或年检不合格两类。(四)对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由我局在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印鉴;对年检不合格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五)年检结果将在黑河民政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核实,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提出审查意见。

七、公开公示

年检结果将在方正县政务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十、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5、民办非企业年检制度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民间组织管理股

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 200547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三、审批条件

民非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申报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五、办理程序

1.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年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先到业务主管部门年检初审。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3.民政审核:民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初审意见之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核。
  4.年检结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情况做出结论,并予公告。

六、审查与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认真检查核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送的全部年检材料,对情况不清或者有疑点的要及时搞好调查,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的全部活动做出实事求是的、公正的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为年度检查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

4)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没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6)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书面告知,或限期整改,或做出处罚。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违反其章程的规定,超越其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3)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收费、集资;

5)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6)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备案手续或其他手续;

7)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度检查,或者拒不接受年度检查;

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七、公开公示

年检结果将在方正县政务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十、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核权利行使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方正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方正县政府令[2001]2号)。

(二)《〈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2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方正县实施<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细则》(方政发[2007]2号)。

三、给付条件和标准
    (一)城市
    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21/人,月人均补差标准182元。
    (二)农村
    农村五保对象不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1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00/人,年人均补差标准800元。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鉴定复印复印件、重大疾病诊断或医院证明复印件、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离婚手续复印件、《残疾人人证》复印件、社区(村委会)提供的其家庭收入证明或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城市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是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员会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后,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低保户经乡镇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二)农村
    由申请人(含户主)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后并初步确定补差标准,并将调查评议及补差标准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六、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我局受理申请之日。承办人A对低乡低保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材料内容。对于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七、审查与决定
    (一)城镇。承办人A对乡镇低保评议小组呈报低保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局长,承办人A并负责协助局长召集县城乡低保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开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承办人A对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救助证,并通过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A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二)农村。承办人A对街道低保评议小组呈报低保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局长,承办人A并负责协助局长召集县城乡低保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开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承办人A对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八、公开公示

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由方正县民政局长期对外公布。

九、办理时限

城乡低保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十、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7、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救灾救济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8]35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黑龙江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捐赠条件和标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救灾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

下拨条件和标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救灾捐赠款物必须下拨到受灾地区;根据受灾程度下拨救灾捐赠款物。

四、所需材料

捐赠:无。下拨救灾款物需灾情报告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

五、办事程序

接收捐赠:

1、由承办人2人以上接收款物;

2、由承办人向捐助者开具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

3、由承办人2人以上将捐赠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捐赠物资由哈尔滨市救灾物资储运于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下拨救灾款物:

1、由承办人根据接收的捐赠款物数量和各地的受灾(贫困)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2、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核通过;

3、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后,由局长审批。

六、公开

本制度文本、申请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长期在县民政局公布。

七、办理时限

捐赠:即时办理。

下拨捐赠物资:7个工作日;下拨捐赠款: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偿下拨区、县(市)民政部门

九、收费依据:无

十、监督检查

救灾救济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办公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收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8、灾情统计发布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救灾救济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灾情统计权力行使依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函[2008]119号)、《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救灾应急工作规程》(黑民救[2010]33号)、《灾情报送工作规程》(黑民救[2010]31号)。

三、报送内容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旱灾、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森林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行政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损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

四、报送类型、工作程序及时限

采用的报表共有五个:《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年度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一)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森林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方字说明。

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地)级民政部门上报。

3、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

(二)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1日至6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报表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10日前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三)年报

统计全年(11日至12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报表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15日前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31日前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六、责任追究

执行《方正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