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县水务局: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目 录
一、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1、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2、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4、用水计划审批制度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6、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7、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
8、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制度
9、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制度
10、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制度
11、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制度
12、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13、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
14、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制度
15、暂扣违法洗车设备行政处罚制度
16、安换水表计量铅封行政处罚制度
17、地下水动态监测井行政处罚制度
18、暂扣凿井施工机具的行政处罚制度
19、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制度
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21、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制度
22、水行政处罚制度
23、防洪保安费征收制度
二、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1、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制度
3、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制度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或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制度
5、临时占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制度
6、在内河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批制度
7、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及相关活动审批制度
8、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制度
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拆除制度
10、暂扣采砂设备的行政强制制度
11、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制度
12、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制度
1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制度
1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制度
三、水保股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审批制度
2、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制度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四、农田总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制度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征费制度
3、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收费制度
4、灌区新增水田审批制度
五、给排水公司
1、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制度
2、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制度
3、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六、防汛办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制度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制度
3、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制度
七、办公室
1、大面积区域性停水审批制度
八、水政监察大队
1、河道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2、水土保持法处罚制度
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处罚制度
4、供排水条例处罚制度
5、防洪法处罚制度
6、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人 : 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未经水务局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同意,予以签署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照(录)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需要听证且当事人提出的要组织听证;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举行听证的要提交听证笔录),本人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承办人制作《责令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审批通知书》并签字,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经局领导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决定强制拆除的,填报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签署意见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
(九)、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一 、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负责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须提交的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方正县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五、审批条件
(一)、新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改、扩建排污口;原排污口由县水务局负责审批。
(三)、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超标或者排污口设在两市之间缓冲区,且每年污水排放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收到申请后,转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综合考虑排污口设置可能对上下游水功能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审批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由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决定批准的,由主任签发申请批准文件,并及时在当地广播电视上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用水总结(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
(三)、新投产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
五、审批条件
由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求规划;
(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
(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根据下一年度的水资源状况预测,决定是否批准用水计划。
2、承办人应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由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任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审查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设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文字、图纸);
(四)、(竣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五、审批条件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节水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节水措施能够保证取用水不超过用水定额确定的水量。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后,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经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由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任签发批准文件。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
(四)、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0]46号)。
四、征收条件
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取用地表和地下水的农业、工商业、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厂及其它用水,均由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标准
取用地表水的:1、农田灌溉:0.02元/立方米。2、畜牧养殖业:0.05元/立方米。3、水产养殖:15元/亩年。4、工商业:0.20元/立方米。5、自来水厂:0.10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的:1、农田灌溉:0.04元/立方米。2、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3、水产养殖:25元/亩年。4、工商业:0.40元/立方米。5、自来水厂:0.20元/立方米。6、居民生活:0.20元/立方米。具体规定详见文件。
六、征收程序
(一)、由具体负责收费人员核定缴费单位应缴数额,报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向缴费单位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二)、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的财政账户;
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资源费缴纳至指定账户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取水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处罚条件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属于县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据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托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据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条件
单位和个人据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属于县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条件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属于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 、处罚条件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属于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 、处罚条件
取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处罚条件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条件
取用水户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暂扣违法洗车设备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八项:“具备条件的洗车经营场所未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再生水洗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暂扣其洗车设备;
四 、处罚条件
具备条件的洗车经营场所违反规定未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再生水洗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任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报主任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查,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换水表计量铅封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十项:“用水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动自建设施用水计量设施铅封取水、超越用水计量设施设旁通管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资源费或者水费,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 、处罚条件
擅自拆动自建设施用水计量设施铅封取水、超越用水计量设施设旁通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任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报主任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查,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下水动态监测井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四条七项:“侵占、毁坏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处罚条件
侵占、毁坏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任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报主任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查,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暂扣凿井施工机具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四条八项:“未办理《凿(修)井施工证》擅自施工的,暂扣施工机具,并处以施工单位每眼井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 、处罚条件
未办理《凿(修)井施工证》擅自施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任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报主任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查,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任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报主任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查,加盖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五)、建设项目对第三者有影响的,应当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
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方正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承办人收到审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受理或者不受理取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做出审批决定。
2、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审批决定建议,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由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任签发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文件。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情况应及时在当地广播电视上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字【2006】102号)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河道、湖泊和水库防洪安全的建筑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必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报表;
(二)、设立旅游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证明资料(水利旅游项目所在水利旅游区权属证明文件、水质检测证明、工程安全运行证明、水利旅游项目所在水利风景区原有等级称号证明);
(四)、对游客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风景区经营管理体系有关目录(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规章);
五、审批条件
(一)、符合防汛规划
(二)、符合流域治理规划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方正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承办人收到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方正县水政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决定受理后,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形成书面的勘查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三)、签发批准文件
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批准文件。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二、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政监察大队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监察大队主管副队长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队长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管副队长签字后报队长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队长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队长办公会研究,经主管副队长签字报队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防洪保安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
四、征收条件
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单位;城乡在职职工,均由方正县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防洪保安费。
五、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3、各类依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计征。
(三)、对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六、征收程序
(一)、由具体负责收费人员核定缴费单位应缴数额,报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向缴费单位下达《防洪保安费缴纳通知单》;
(二)、缴费单位在接到《防洪保安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防洪保安费缴至指定的财政账户;
缴费单位在接到《防洪保安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防洪保安费缴纳至指定账户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缴费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防洪保安费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暂扣采砂设备的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
(一)《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3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者在禁采区采砂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采砂设备,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准采证》擅自采砂的
(二)未办理《河道采砂准采证》在禁采区采砂的
五、程序
(一)立案
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副局长复核后签批。
(二)调查取证暂扣采砂设备
1.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承办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情况,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或者在禁采区采砂的暂扣采砂设备。
3.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核
河道站对承办人报送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暂扣的采砂设备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站长核签,报主管副局长签批(重大疑难案件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局长签批)。
(四)行政处罚
1.对拟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3、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方正县水务局主管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结束后立即返还暂扣的采砂设备。
5、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三份。
五、审批条件
凡征占地面积在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级负责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审批申请。
2、县水务局驻县审批中心办公室收到关于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后,转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土保持办公室承办人3日内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审批的申请,应当报水土保持办公室办公会审查同意。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审批。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项目的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水土保持办公室办公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长审核;决定批准的,由局长签发批复文件。
七、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农田股
二、责任人:股长、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替代工程方案及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四)对于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要有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政府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方正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承办人收到审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的书面建议,报股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并签发批准文件。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灌区新增水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农田股
二、责任人:股长、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灌区范围内的水源,不论地上水或地下水,均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行使管水权利。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新增水田灌溉面积,灌溉水源等相关材料;
(三)灌溉水源为地下水的新增面积必须出具相应的取水许可文件;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灌区范围内新增水田,必须每年年初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经审查批准后,由所在灌区做出用水计划,进行调配供水,并按规定收取水费,提取地下水或渠道提水灌溉的除交纳水费外,还须向有关部门交纳提水动力费。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方正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承办人收到审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股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决定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防汛办
二、责任人:副主任 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第“五”中的“(七)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申请;
2、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图纸7份;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审查后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书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2、建设项目有利于实现蓄滞洪区土地的合理利用;
3、建设项目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经批准。
六、审批程序
(一)、受理
防汛办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防汛办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在20个工作日内将踏查情况报主管主任审核,并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三)、颁发许可决定书
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土保持法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水务局水土保持股
责 任 人:股长 承办人(主办人 协办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四 、处罚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水务局水土保持股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保股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保股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水保股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水保股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保股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水保股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水保股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防洪法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水务局防汛办公室
责 任 人:主任 承办人(主办人 协办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四 、处罚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水务局防汛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务局防汛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务局防汛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水务局防汛办公室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水务局防汛办公室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务局防汛办公室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水务局防汛办公室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水务局防汛办公室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水务局农田股
责 任 人:股长 承办人(主办人 协办人)
三、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水务局农田股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农田股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农田股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农田股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农田股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农田股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农田股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农田股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
责 任 人:站长 承办人(主办人 协办人)
三、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水库管理单位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水库管理单位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库管理单位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水库管理单位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水库管理单位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库管理单位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水库管理单位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水库管理单位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水务局农田股
责 任 人:股长 承办人(主办人 协办人)
三、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水务局农田股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农田股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农田股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农田股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农田股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农田股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农田股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农田股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供排水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方正县给排水公司
责 任 人:经理 承办人(主办人 协办人)
三、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方正县给排水公司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防汛办
二、责任人:副主任 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四、需提交的资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材料);
3、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规划批复文件;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三)工程占用的水域面积、调蓄容量以及在不同设计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四)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
(五)提出了可行的减免负面影响的补偿措施;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审批程序
(一)、受理
防汛办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防汛办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在20个工作日内将踏查情况报主任审核,并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三)、颁发许可决定书
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大面积区域性停水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办公室
二、责 任人 :主管局长 办公室主任主 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大面积区域性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停水申请报告(说明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影响范围、临时供水措施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给予暂停供水的,需提供违规事实、处罚依据、暂停供水时限、解决措施等。
五、审批条件
(一)因停电影响供水的;
(二)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涉及大面积区域性停水;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暂时停止供水的。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水务局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受理申请后,水务局办公室承办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将勘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三)、签发批准文件
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送达或通知给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河道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
责 任 人:队长 主管副队长 承办人
(二)、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责 任 人:站长 主管副站长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 河道管理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 河道管理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方正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队长签署意见,予以立案。
(二)、调查。河道管理站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河道管理站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河道管理站签署意见。
(四)、处罚告知。由河道管理站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河道管理站审核签字,《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站长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河道管理站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水政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将卷宗交由水政监察大队存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给排水公司
二、责 任人 : 经理 主管经理 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103项。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有关部门初审意见。
五、审批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4)不受理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对城市排水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城市排水许可的申请。
2、城市排水许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城市排水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意见后,由主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审查签字,决定批准的,签发城市排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三)、同意城市排水许可
1、城市排水许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水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报送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主管副经理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经理签字后。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印章的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给排水公司
二、责 任人 : 经理 主管经理 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
(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编制论证报告书,并通过方正县给排水公司的审查;
(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三)、 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及用水设备完好,做好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改动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供水阀门和水表。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4)不受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后,应当对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
2、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意见后,由主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审查签字,决定批准的,签发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批准文件。
(三)、同意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1、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水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报送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主管副经理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经理签字后。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印章的许可证;
3、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情况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给排水公司
二、责 任人 : 经理 主管经理 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明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或受理通知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书;4、项目法人证明文件或成立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图纸;6、可行性研究阶段专家咨询报告。
(二)、初步设计阶段: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报告书及图纸;3、初步设计阶段专家咨询报告。
五、审批条件
(一)、供水工程建设依据、地点、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有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4)不受理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申请后,应当对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申请。
2、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意见后,由主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审查签字,决定批准的,签发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申请批准文件。
(三)、同意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
1、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水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报送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主管副经理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经理签字后。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方正县给排水公司印章的许可证;
3、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情况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防汛办
二、责任人:副主任 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
(五)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六)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在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对蓄滞洪区行洪、蓄洪、滞洪乃至流域防洪有重大影响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六、审批程序
(一)、受理
防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防汛办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在20个工作日内将踏查情况报主管主任审核,并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三)、颁发许可决定书
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补偿征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农田股
二、责任人:股长、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四、征收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五、征收标准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第八条: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六、征收程序
(一)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
(二)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初步审核,主管局长批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农田股
二、责任人:股长、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原则]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按照国家规定无偿使用的排水工程除外。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推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受益面积收费。
(二)《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等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农业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黑价联字[1997]8号文件)
四、征收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向用水单位提供农业灌溉水源;
(二)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用水单位按照实际用水量或受益面积缴纳水费。
五、征收标准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
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
乡(镇)或集体管理的灌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动力抽水灌区,除交水费外,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抽水动力费。
供水计量点:自流灌区,以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提水灌区,以水泵出水口为计量点;水库灌区,以放水洞或灌区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
六、征收程序
(一)县物价局根据有关收费文件,给工程管理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供水或灌溉面积,核定全年供水水费方案。
(三)收费方案上报农田股初步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征收。
七、监督检查
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关于试行《黑龙江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财综字)[1994]66号
四、征收条件
(一)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地表植被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
五、征收标准
(一)对采取植物的林、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收。
(二)对采取梯田、地埂、改垅、治沟、截流沟等土方工程的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4元计收。
(三)对采取植物和土方工程措施相配套的水土保持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6元计收。
(四)对固定的观测设施、塘坝、石谷坊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改造价计收。
(五)对依法批准占、征用林业厅和森工系统管辖的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按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 和黑森联字[1993]5号《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六、征收程序
(一)按水土流失补偿标准,分别核定应缴纳的数量;
(二)由承办人起草《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并签名,报水土保持办公室办公会研究,形成本办意见,经主任签名报主管领导审查;
(三)加盖县水务局印章,直接送达责任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责任单位;
(四)有关单位在接到《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土流失补偿费缴至指定账户;
(五)在查收到有关单位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后3日内,由局财务室负责缴至同级国库;
责任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单位的请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
责任单位在接到《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缴至指定账户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自应当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之日起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水务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凡是县水务局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2、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收到关于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设施申请后。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需要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验收。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3、根据验收意见,报水土保持办公室办公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长审核;由主管局长签发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七、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委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
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
(一)《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三)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五、程序
(一)立案
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副局长复核后签批。
(二)调查取证
1.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承办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情况,下达《邀谈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核
承办站对承办人报送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站长核签,报主管副局长签批(重大疑难案件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局长签批)。
(四)告知
对拟实施强制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方正县水务局副局长进行复核。
(五)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逾期不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方正县水务局主管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六)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七)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经批准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四、征收条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
(二)、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五、征收标准
(一)、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和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实际采剥砂石量计收,每立方米0.50元。
六、征收程序
(一)河道管理站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五)申请单位持银行出具缴费收据办理采砂行政许可。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征收条件
(一)防洪保护区范围内
(二)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
五、征收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 农工办 财政厅 水利厅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等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项收益范围明确的提防收费标准。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保护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
主要江河堤防: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1元,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3角。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3‰缴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
重点江河堤防: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8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2角。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
六、征收程序
(一)河道管理站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河道工程(堤防、护坡、护岸、大坝、涵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做公路、乡路,不得停靠船只或做码头。确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工程造成损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二)、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81号)
四、征收条件
(一)、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二)、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
五、征收标准
(一)原则上河道堤防工程不作公路使用,对于无法绕道行使必须利用堤顶或马道通行的机动车辆,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行,并按核定的载重吨位(客车10个座位折合1吨)交费。4吨(含4吨)以上的每次收5.00元,2吨至4吨(含2吨)的每次收2.00元,2吨以下的每次收1.00元,在同一县(区)同一河流的堤防上一次连续行使的车辆只收取一次费用。穿越堤防的机动车辆每次收0.50元。
机关、事业单位非营运小型车辆免收,农村非营运的农业生产车辆免收,以上收费不包括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堤路结合段和交叉段。
(二)各种船只利用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坡、护岸等)做临时码头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期足额交费。机动船只(包括机动舢板,不含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4.00元,驳船(包括趸船、泵船)每吨位每月收4.00元,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6.00元(两岸为不同行政管辖区的,各按每马力每月3.00元收费),非机动舢板船每只每月收10元,不经常停靠的船只,可将上述标准按1月30天折合成天标准后按天数计收。军队、公安、防汛、水文测量、水质检测、抢险救护和农民、渔民非营业性船只免收。
(三)占堤、穿堤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一次性交纳费用,堤防每平方米收50元,护堤地每平方米收30元。
(四)利用堤防、护岸和护堤林草地等工程临时堆放物料或开展经营项目的,占用堤身(包括堤顶、堤坡和马道)每平方米每日收0.30元,护堤林草地每平方米每日收0.10元,超过一个月的可按月计收,超过一年的可按年计收。防汛物料免收。
六、征收程序
(一)河道管理站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水务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
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
(一)《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3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的。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的;
(三)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五、程序
(一)立案
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副局长复核后签批。
(二)调查取证
1.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承办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情况,下达《邀谈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核
承办站对承办人报送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站长核签,报主管副局长签批(重大疑难案件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局长签批)。
(四)告知
对拟实施强制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方正县水务局副局长进行复核。
(五)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逾期不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方正县水务局主管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六)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七)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 站长 副站长 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
(一)《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五、程序
(一)立案
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副局长复核后签批。
(二)调查取证
1.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承办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情况,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核
承办站对承办人报送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站长核签,报主管副局长签批(重大疑难案件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局长签批)。
(四)告知
对拟实施强制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方正县水务局副局长进行复核。
(五)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逾期不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方正县水务局主管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六)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七)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临时占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河道工程(堤防、护坡、护岸、大坝、涵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做公路、乡路,不得停靠船只或做码头。确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同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工程造成损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在堤身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坝顶兼做公路申请、
(二)大坝安全鉴定资料、
(三)其它相关材料。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符合防洪规划、
城市建设确实需要。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方正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方正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管理站承办人会同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通过主管副局长签批。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
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7条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第9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须提交的资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先领取申请书)
(3)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和其他有关图纸)及防洪措施、防洪工程安全、两岸绿化恢复的相关方案。
(5)处理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纸;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方正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方正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管理站承办人会同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通过主管副局长签批。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土地
的建设项目及相关活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任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名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2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内河水域或者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挖掘期满后,由占用人或者挖掘人负责恢复内河原状。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和市政道路,应当经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示意图,占用内河管理范围内岸线长度和占用土地情况;
(3)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
(4)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5)恢复措施。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城市防洪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具备城镇规划许可证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方正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方正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管理站承办人会同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通过主管副局长签批。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或者城市建设
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六条: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市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
(二)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三)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五)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或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符合政府防洪规划、
(二)城市建设确实需要。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方正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方正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管理站承办人会同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通过主管副局长签批。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采伐的申请书、
(二)采伐方案。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方正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方正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管理站承办人会同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通过主管副局长签批。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河道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黑龙江省实施〈防洪法〉条例》第十二条:建设跨河、穿河、临河等工程设施及占用河滩地,实行占用河道审批管理制度;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3、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或者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进行,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修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程设计和回填设计,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工程交付使用须经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其工程由建设单负责管理和维护。市、镇港区道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确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设施。
(五)《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3、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或者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进行,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六)《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行洪区内开发利用土地、滩地、沙洲,设置砂场,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
(七)《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
2、在滩地和冰面设置游乐及为其服务的设施;
3、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等;
4、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5、占用水域或陆域进行经营活动。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建设的文件和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和其他有关图纸);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行业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对堤防和河势控导工程等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及河水水质影响的评价报告,以及因造成不利影响拟采取补救措施的设计方案;
取水工程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排污工程应提交入河排污口建设申请书;
(六)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纸;
(七)就占用堤段及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的修建、加固与维修、防汛、有关收费及补救措施等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议文件和图纸;
(八)涉及航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城市防洪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经过水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方正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方正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管理站承办人会同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通过主管副局长签批。
七、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厉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年取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
(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工矿企业及农业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等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2、方正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取水许可审批承办人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方正县水政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4)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形成意见后,由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查签字,决定批准的,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主管副主任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经主任签字后。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3、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由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审查合格的,报主任签字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方正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4、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