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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规范权力

方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浏览量: 已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方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或县电商领导小组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县电商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方正县商务粮食局(电商办)和财政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从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项目验收小组(电商办),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五条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项目验收小组(电商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验收小组(电商办)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现场查看。

(三)项目验收小组(电商办)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向县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汇报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六条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电商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验收需要和部门职能,项目验收组由商务粮食、财政、市场监管、第三方评估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电商产业园

基础设施完善,现场检查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区域划分明确,功能齐全并配有相关基础设施。

第八条 县级运营中心、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一)验收标准参照《方正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附件验收规范要求。

(二)站点资质

1、提供各站点导购员姓名、地址、联系号码、协议、网点图片、设施配置、身份证复印件、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2、站点建设合理,同一电商平台每个乡镇街道原则上只建设1个电商服务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建设1个电商服务点。服务站点具有代购代销、缴费预存、快递收发、票务代理、引导宣传等便民功能,并提供相关记录或佐证材料。网点运行3个月以上,月网购网销平均2000元以上。

3、站点人员能熟练操作代购代销、快递收发。

第九条 县域营销特色馆(线上线下)

(一)线下馆

1、馆内设计新颖、明亮、合理,具有促销、推广、品牌宣传功能。

(二)线上馆

线上利用国内知名平台(淘宝、京东、1号店、苏宁等)设立的地方产品特色馆,上线特色县域农产品品种20个以上,能提供网店地址、截屏以及线上产品清单等证明材料。

(三)按季度县电商办报送运营情况。

第十条 县、乡、村三级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一)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集中配送中心选址位于县城周边5公里内或台商基地内,建设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装修整齐统一。

(二)乡镇、村级物流配送站点

8个乡镇建设8个乡镇物流配送站,国省道、县乡道沿线行政村建设物流配送点。县到乡村配送48小时以内到达。

(三)功能

功能完善,有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且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能整合利用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支持快递企业购置物流运输车辆;配送成本下降,效率提高,物流配送到村,覆盖率不低于30%;电子商务仓储功能完善(有条件应建设冷藏区域),能进行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电商配套项目

(一)农产品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特色农产品包装设计及制作,开展农特产品网销行动(含电商精准扶贫),整合县内农产品初加工基础设施。

(二)个人及企业电商孵化

引导、帮助有产品流通的企业、专合组织,创业青年和大学毕业生开展电商创业,在淘宝、天猫、京东、微店等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项目期内孵化企业网商50户,个人网商100个。

(三)电子商务宣传推广

采用论坛、讲座、电视访谈、资料、标语、大型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鼓励商家开展电商交易促销、线下体验等活动,支持参与电商发展学习、交流、推广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培训

针对企业、专合社、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留守(待业)妇女及残疾人开展的电子商务实操和普及型培训。(提供培训学员签到表、基本信息登记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培训现场照片、就业跟踪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县电商领导小组)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验收制度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57122089.

第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