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8年5月18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委托至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实施后,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在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行政许可情况。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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