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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浏览量: 已点击: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省政府14号令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征收水晶、硅石建筑用砂、石、粘土生产销售额2%、矿泉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