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水、电、天然气、供热现行价格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哈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40元∕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黑价格字[2007]169号”文件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0.25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按照“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规定,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1元∕千瓦时;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6元∕千瓦时;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81元∕千瓦时。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第一档的免费用电基数。
(三)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哈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80元/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气价格为2.00元/立方米。
(四)居民供热价格。按照“哈政综〔2008〕54号”文件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2.40元/立方米 |
“哈政办发〔2009〕11号”文件 |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元/立方米。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0.80元/立方米 |
“黑价格字[2007]169号”文件 |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0.25元∕立方米。 |
居民生活用电 |
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1元∕千瓦时;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6元∕千瓦时;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81元∕千瓦时。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 |
“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 |
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第一档的免费用电基数。 |
居民管道天然气 |
2.80元/立方米 |
“哈政发〔2012〕1号”文件 |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气价格为2.00元/立方米 |
居民供热 |
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 |
“哈政综[2008]5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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