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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惠民工作 — 行政收费

居民生活用水、电、天然气、供热现行价格和收费标准

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哈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40元∕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黑价格字[2007]169号”文件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0.25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按照“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规定,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1元∕千瓦时;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6元∕千瓦时;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81元∕千瓦时。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第一档的免费用电基数。

(三)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哈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80/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气价格为2.00/立方米。

 (四)居民供热价格。按照“哈政综〔200854号”文件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使用面积40.35/平方米。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40/立方米

“哈政办发〔200911号”文件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立方米。 

居民污水处理费

0.80/立方米

“黑价格字[2007]169号”文件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0.25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电

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1元∕千瓦时;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6元∕千瓦时;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81元∕千瓦时。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

“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

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第一档的免费用电基数。

居民管道天然气

2.80/立方米

“哈政发〔20121号”文件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气价格为2.00/立方米

 居民供热

使用面积40.35/平方米

 

“哈政综[2008]5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