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
政务公开 — 公开制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浏览量: 已点击:

哈政办规〔2017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12

 

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简称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信息(简称紧急信息)。

  (一)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二)紧急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本市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纸、网络、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媒介。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向其提供有关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预警信息、紧急信息由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或单位(简称责任部门),按照职责承担制作、发布、更新与解除工作。市政府授权责任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紧急信息,应当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一)自然灾害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水务、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负责。
  (二)公共卫生事件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
  (三)事故灾难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安监、交通运输、海事、工信、通信、城管、人防、航空、供电、建设、环保、市场监管、公安(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公安、外事、信访等部门负责。

  第九条  预警信息、紧急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

  第十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和类别、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预警级别、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咨询电话等。

  紧急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类别、灾情情况、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影响范围、事态发展、下步工作措施、警示事项、应对建议、咨询电话等。

  第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经上级有关部门或者相关保密部门研究确定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经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获得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发布机构或市政府应急办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发布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三章 公开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信息制作。责任部门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

  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制作紧急信息。

  (二)审查批准。预警信息应当由责任部门迅速报请市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对红色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查批准。

  紧急信息应当由责任部门迅速报请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者主要负责同志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

  (三)分级发布。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其中,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应当以责任部门名义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当以市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时发布紧急信息(特殊规定除外)。一般情况下,紧急信息应当以责任部门名义发布;对于可能影响本辖区较大范围的紧急信息,应当以市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区域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5小时内予以发布、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信息要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第十八条  成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并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委宣传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属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第十九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由专项指挥部视突发事件级别派员担任。
  (二)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相关专项指挥部并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召开(涉及范围较广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新闻发布会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
  (三)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OA网)、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等向市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驻哈部队、媒体等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移动电视、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市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市政府应急联动单位、区县(市)政府、驻哈部队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或相关责任部门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紧急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OA网)、短信发布平台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镇(乡、街道)、村(居)委会、媒体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组织人员通知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或相关责任部门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紧急信息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急办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根据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收到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所管理的学校、医疗机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工厂、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点)、船舶、机场等行业单位,并部署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政府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责任部门、相关街道(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相应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收到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后,应当按照相关部署及时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媒体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或者相关群体传播。

  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对收到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和重要紧急信息,广播应在30分钟内、电视应在4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并在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黄色 、蓝色预警信息,应在1小时内进行首播。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手机用户传播该信息。

  本市和驻哈各报社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以最快速度在当日或次日报纸醒目位置予以登载。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经监测、预测、会商认定引发突发事件的条件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所造成的危害逐渐减小或者消除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紧急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责任部门和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发布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建立联系人制度和合作机制,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通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发布审批绿色通道,收到信息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机场、港口、车站、市内主要道路、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商场超市、广场等场所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信息传播设施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传播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责任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的了解和运用。

  第三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责任部门虽然监测、预测到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而未发布或者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所属部门、所管理行业单位、本辖区村(居)委会;
  (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或者延迟传播突发事件信息;
  2.更改和删减突发事件信息内容;
  3.传播虚假、非责任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信息。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紧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紧急信息;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
  (六)经相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转自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链接http://www.harbin.gov.cn/art/2017/12/13/art_4965_219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