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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公开制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浏览量: 已点击:

哈政办发〔20172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开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议公开是指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电视电话)会议(包括廉政暨政风建设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供暖工作会议等)研究决策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涉及重大民生及公众利益事项,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前公开、会上公开、会后公开”三结合的原则。
  (二)“谁提报、谁牵头、谁承办”的原则。
  (三)保密审查、严把关口、分类处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议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需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二)会议决策事项和研究结果。
  (三)会议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  会议公开工作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前公开。凡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题提报部门和市政府全体会议、专项(电视电话)会议承办部门,应在会前通过组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确保会议研究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会上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题提报部门和市政府全体会议、专项(电视电话)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哈警备区、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同志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媒体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会后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应由会议议题提报或会议承办部门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同时,应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公开的统筹协调和实施监督工作。会前公开工作由会议议题提报或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开审批程序,提供公开依据及相关材料。会上、会后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研究议题,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政府各部门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议题外,应先由议题提报单位负责审查,对所提报议题的公开属性及依据进行把关,凡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均应按照先公开、后上会的原则,由议题提报部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如议题提报部门已公开征求意见,应一并提报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同时将议题内容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同会议方案一同提报。

  (三)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议题提报部门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就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列席人员情况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专项(电视电话)会议承办部门,在提报会议审批报告时,应明确会议内容是否涉及公众利益,是否需社会广泛知晓,并明确提出会议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

  第九条  将会议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会议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链接http://www.harbin.gov.cn/art/2017/12/13/art_4965_219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