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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规章制度

方正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时间:2015年11月18日   浏览量: 已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正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为信息报告主体;县应急办作为县级信息报告主体单位,负责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县应急委员会,并视情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四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县应急办、县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 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启动级别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县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但尚未达到较大预警标准时,县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应急委报告情况,并按规定适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大预警标准时,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县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委的同时,2小时内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同时按上级要求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五)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

    第六条 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县应急办负责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级信息联络员和相关人员联络手册的动态更新。每半年对县政府部门信息报告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政府部门负责对系统内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各乡镇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并配备有较高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熟悉工作规程和情况的应急工作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安排领导在岗带班。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加强对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第十四条 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具体负责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