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美丽哈尔滨提供气象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台风、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等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部门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霜冻、冰冻、低温、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霾等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下列单位组成: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住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委、哈尔滨海事局、市市场监管局、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保监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庆燃气公司、哈排水集团、哈供水集团。
(二)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灾害,市政府要先期启动或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高温、沙尘暴、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霾等灾害由市政府启动或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并负责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三)应急指挥场所
1.基本应急指挥场所
基本应急指挥场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机动应急指挥场所
机动应急指挥场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教育、水务、农业、工信、旅游、城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和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水文、环保、农业、林业、森工、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气象监测信息实时提供给气象部门共享。
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组织建立、完善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预警信号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移动短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及其他一切可用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通信公司以绿色通道方式通过手机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全网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地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区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三)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哈尔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启动《哈尔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海事部门启动《哈尔滨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水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哈尔滨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供排水、住房、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哈尔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哈尔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哈尔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信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民政部门启动《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发改、公安、民政、工信、财政、交通运输、水务、供水、排水、商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外事、教育、科技、住房、建设、文广新、旅游、法制、保监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哈军分区、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四)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当地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交通运输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搞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指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搞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建设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车辆采取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车辆减速;城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部门加强危房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指导各地区做好防寒防冻工作,采取应急防寒措施,确保受灾人员维持基本生活。
城管、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守、防冻措施。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海事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在沙尘暴天气状况下保证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城市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供水等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款物准备,确保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搞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环保部门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为应急提供服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五)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市(地)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恢复与重建
(一)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由市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政府。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六、应急保障
通信部门应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搞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抢险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预案制定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