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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哈尔滨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浏览量: 已点击:

哈财规〔20171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哈尔滨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指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采购预算编制及需求制定、采购政策落实、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等主体责任。具体工作中,要按照“谁的资金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推进,谁的项目谁验收”的原则,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需求制定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修改。涉及采购项目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可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采购人是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法进行合同备案和向社会公告公示,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四)采购人是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重大项目或公共服务类项目可邀请领域内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服务对象参与履约抽检工作;工程项目需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二、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采购人要结合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按以下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一)预算编报

1.根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16581号)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2.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品目:

   1)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别采购,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2)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别采购,分别编报采购计划。成品软件属于货物采购,不属于软件开发。

3.采购人不得分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分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编报采购计划;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编报采购计划,规避采购;将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使分拆项目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计划申报

    1.及时申报。根据部门预算的编制规定,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每年3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0日内申报采购计划。所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年930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采购计划(超时提示10日)将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锁定,本年度不得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计划,启动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指标尚未下达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提前下达资金指标,做好采购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服务衔接。

2.规范编报。采购计划名称要体现项目内容,不得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得使用预算科目代替。

3.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当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工程类项目必须随计划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及评审金额。

  (三)采购实施

1.选择采购平台。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进行采购,未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其他采购使用公告,通过政府工作网站对社会公开公示。

2.禁止直接委托。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供应商,也不能将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依法核查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不得设定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款,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核查采购需求,特别是对易引发质疑投诉的采购需求条款严格把关。

   1)明确厘清和界定废标条款与评分条款,禁止出现由专家自由裁量的“灰色”条款或“两可”条款;

   2)严禁通过技术参数和指标直接或间接排斥潜在供应商,尤其是对于设置大量扣分项、加分项或其他约束条款来定向招标或竞价围标的采购需求;

   3)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评标内容;

   4)对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方面不能达成共识,或存在采购文件模板与现有模板不一致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处理;

   5)资格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必须在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中明确预算总控、单价分控、执行额度分配、据实付费标准等,不得擅自变更。

4.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必须与网上采购计划内容一致,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发布。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采购计划存在问题,应当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计划做“参数变更”或“计划变更”处理,方可继续执行;涉及采购资金修改的项目必须作废后重新申报计划;原则上政府采购计划(或参数)只允许变更1次,超次数退回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取消,资金收回。

5.采购计划变更必须严格遵守调整时限。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3个工作日;询价2个工作日。在时限内未完成调整变更的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应给采购人发函要求采购人写出书面说明,并将采购文件编制情况和采购人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将采购计划退回,若理由充分,可适当延长时间。

6.按时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编制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进行修改完善后及时确认。

7.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履行网上程序。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网上报名程序和条件,在发放招标文件同时提示并验证供应商是否已网上报名。采购活动各环节要件(例如招标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告,采购合同等)必须在“项目执行”中体现。

8.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当事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供应商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加强评审现场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现场的组织和管理,于开标日前半个工作日,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设置好“评标室申请”,通知采购人在网上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10.禁止转包,规范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合同转包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一家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全部要求,可以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如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分包的事项和要求,但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11.依法处理质疑投诉。采购人是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但对询问或质疑事项应由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书面答复,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质疑事项,以及选择评分办法问题,由采购人负责解释说明;涉及信息公开和采购过程等询问与质疑事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说明。询问与质疑事项不得简单地以专家论证意见或采购人的解释或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解释作为答复意见,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研究、核查清楚后给予答复。涉及投诉、举报等事宜,由财政部门答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处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供应商拒不签订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书面送达或快递送达催告通知书,留下快递记录或送达回证存档,并在网上发布催告公告,催告期限(10日)届满后,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采购人书面意见顺次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和实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供应商责任。采购人不签订合同,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追究相关采购人责任。

(五)合同备案和公告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由供应商在网上向采购人发起合同备案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合同备案;财政部门依法备案后,合同文本自动上传至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公示。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

   (六)合同履约及争议处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付款,不得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对待。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合同法》,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七)动态监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管采购人是否违规调剂政府采购预算、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否超采购预算或计划开展采购活动;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是否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

三、优化政府采购机制

   (一)规范办公设备采购。采购办公设备,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哈财行资〔2016338号)的相关规定,杜绝出现超标准采购现象,切实落实省政府正版化软件采购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加快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处理。在采购需求没有倾向性、限制性和排他性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对公开招标失败2次以上(含2次)的采购项目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转非公开招标采购。对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根据采购人书面意见取消中标资格,顺延选择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三)合理安排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时间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避免集中申报影响采购效率。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情况灵活安排组织采购,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要在接到采购计划后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取得联系,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完整采购需求,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3个工作日完成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文件编制,2个工作日完成询价文件编制,加快采购项目实施进度。

   (四)禁止补办采购程序。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约定合同履约时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之后,不允许采购人通过形式上的招标活动补办政府采购程序,达到未采购补办手续的目的。例如: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日为21日,履约日却为11日。

四、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引用某特定供应商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参数;不得针对某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量身定做;在采购标的不排斥进口产品时,采购需求也不得对国产产品进行歧视;不得通过设定有倾向性的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或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款。

2.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采购文件,必须使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固有模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模板要求实施采购。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按照《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哈财采〔2016411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要求包括:

1.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或变更相应的采购方式,无需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3.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

4.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5.规范责任承担。非公开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所提供的情况、依据不真实造成质疑投诉或者引起社会反响,或是被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问责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执行特殊项目规定

  (一)资格招标项目

对于因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采购。在拟申报采购计划中勾选“资格采购”,在弹出对话框中填写预估金额(可为上年度资金发生额或财政资金安排总额),选中“公开招标”,预算资金填写为0元,在“商品类别”中添加与预中招供应商同等数量的商品品目。相关要求包括:

1.资格招标项目应当提前与财政部门沟通,并在申报的采购计划中以附件方式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行采用“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采购。

4.政府物业招租、会议定点招标、印刷定点招标、评估和会计机构招标等项目,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长期服务项目

长期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印刷、通勤车辆租赁、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长期服务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进行采购,若预算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采购,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六、附则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冲突时,遵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73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关于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报集中采购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哈财采〔201231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7315

 转自:哈尔滨财政网

 转载链接:http://www.hrbczj.gov.cn/czgz/czgz/91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