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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方正县经济适用房办理条件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一、登记条件和标准

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核准表》;

2)申请家庭户口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申请成员拥有所有权或者公房承租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复印件,没有住房的,需提供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对该成员经济收入的证明、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明,领取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提供经济收入相应证明还需。没有单位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对该成员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受理

承办人对县政府指定机构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我局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四、审查与批准

承办人对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副局长、科长,经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审核结果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

五、办理时限

申报符合要求,上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