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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浏览量: 已点击: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

(哈公积金发[2017]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支持售房单位活化资金,结合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保证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发放的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管理业务。其中,公积金中心包括其所属办事处和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包括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主办行和协办行,售房单位及签约项目包括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与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建设单位及其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公积金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售房单位提供自借款人办理贷款至所购住房正式抵押登记期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售房单位在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期间,按照协议约定,预留借款人贷款额一定比例的个人贷款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管理部门

公积金中心信贷处为个人贷款保证金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保证金账户设立

售房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签约时,在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银行中自主选择银行开立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三方监管账户。一个售房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账户,且不得与售房单位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混同管理。铁路分中心本级签约、呼兰区域内签约的售房单位及建设项目,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账户与城六区保持一致,其他县(区)市的售房单位及建设项目分别在所辖区域内受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保证金账户对账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与售房单位在合作期间按规定履行个人贷款保证金资金进出审批手续,三方定期开展保证金对账业务,保证公积金中心保证金数据与售房单位保证金账户金额一致。

第七条 保证金转入

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将个人贷款保证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名下的三方监管账户,铁路分中心个人贷款保证金转账票据注明“铁路”字样。

第八条 保证金退还

公积金中心退还售房单位个人贷款保证金,以支持企业活化资金、鼓励企业加快建设项目报竣验收、提高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办理速度、防范贷款风险为原则,按签约项目、分批次退还。

(一)退还批次及比例

第一批次:借款人办理签约项目所购住房抵押登记(含已结清贷款,下同)达到总笔数的30%以上时,公积金中心退还该签约项目已办理住房抵押登记30%借款人相对应的个人贷款保证金。

第二批次:借款人办理签约项目所购住房抵押登记达到60%以上(含第一批次)时,退还该签约项目已办理抵押登记60%借款人相对应的个人贷款保证金(含第一批次)。

第三批次:剩余借款人全部办理签约项目所购住房抵押登记时,退还该签约项目个人贷款保证金余下全部资金。

(二)退还操作流程

1.城六区、呼兰区及铁路分中心操作流程

第一步骤 中心信贷处受理城六区、呼兰区售房单位退还保证金申请,铁路分中心受理本级发放贷款售房单位的退还保证金申请,按规定分别审核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登记、贷款结清的真实性,签署初审意见。

第二步骤 铁路分中心将售房单位退还保证金申请及初审意见、明细表发送至信贷处,信贷处对城六区、呼兰区及铁路分中心退还保证金业务进行汇总,按规定审核退还笔数,确定应退还金额,提出退还意见,打印《退还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并附明细表,报中心主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步骤 信贷处将《退还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下达至售房单位、受委托银行,办理退还保证金的转账业务。

第四步骤 受委托银行在公积金中心系统录入退还保证金的转账时间和转账金额等信息。

2.阿城、双城区及其他县(市)操作流程

第一步骤 各区、县(市)分别受理所辖区域内签约售房单位退还保证金申请,按规定审核售房单位申请退还笔数,审核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登记、贷款结清真实性,确定退还金额,提出退还初审意见,打印《退还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并附明细表。

第二步骤 售房单位退还保证金申请及初审意见、明细表汇总至信贷处,信贷处按规定审核后,报中心主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步骤 各区、县(市)办事处将《退还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下达至售房单位、受委托银行,办理退还保证金的转账手续。

第四步骤 受委托银行在公积金中心系统录入退还保证金的转账时间和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 保证金代偿

(一)保证金代偿实施

1.售房单位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偿还贷款时,根据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售房单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中心信贷处先行向售房单位下达《个人贷款履约保证责任通知书》。

2.逾期未偿还的,信贷处组织由售房单位的个人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保证金代偿的操作流程

1.信贷处操作流程

第一步骤 信贷处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售房单位下达《个人贷款履约保证责任通知书》,并附借款人逾期明细。限定期限未偿还的,信贷处打印《扣划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附逾期明细,报中心信贷主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受委托银行于代偿次日,在公积金系统录入扣划时间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步骤 受委托银行将代偿明细及票据传递至售房单位。

2.铁路分中心操作流程

第一步骤 铁路分中心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售房单位下达《个人贷款履约保证责任通知书》,并附借款人逾期明细。限定期限未偿还的,铁路分中心下达《扣划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附逾期明细,报中心信贷主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受委托银行于代偿当日,在公积金系统录入扣划时间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步骤 受委托银行将代偿明细及票据传递至售房单位。  

第十条 代偿保证金补齐

(一)代偿保证金补齐实施

中心信贷处由售房单位个人贷款保证金账户扣划还款后,公积金系统打印《补齐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并下达至售房单位。超期未补齐的,公积金系统予以登记,将作为售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后续合作可能性、保证金比例调整等的诚信依据。

(二)代偿保证金补齐操作流程

第一步骤 中心信贷处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售房单位下达公积金系统打印的《补齐个人贷款保证金通知书》,并附补齐资金明细,中心内部履行补齐保证金审批程序,逾期未补齐的,公积金系统登记信息。

第二步骤 信贷处组织对未补齐的保证金进行催缴。

本办法自2017年 11月15日开始实施。

 

 转自: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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