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申请户口薄变更、更正办理条件
一、姓名变更、更正
(一)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代为提出的申请书;
2、学籍档案复印件(加盖学校化章,经手人签字)及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你父亲和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户口登记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停下复印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二、年龄变更、更正
(一)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的申请书;
2、原始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
4、其他有效证件。
(二)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的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
(三)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变更出生日期:
1、本人的申请书;
2、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族变更、更正
1、本人书面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得出书面申请);
2、《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5、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变更姓名由派出所审批,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二)变更民族、年龄由派出所调查,上报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时限为派出所3个工作日,县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