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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办理机构】方正县环保局

【办理地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7111901

【办理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所需材料】1、试生产申请;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3、验收监测报告; 4、现场核查报告。

【办理程序】1、填写《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2、现场踏勘;3、对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出据《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通知单》;4、建设单位报送项目验收监测报告5、填写验收申请文件6、环保局对监测合格项目组织验收。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