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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基建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

【办理机构】方正县环保局

【办理地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7111901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应予以批准;符合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跨区实施夜间施工的法人、其他组织。

【所需材料】(一)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 夜间施工申请书一份;2、 基建工地夜间施工情况说明;3、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申请提出的时间: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前七天提出申请(因抢险和抢修作业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的除外)。

【办理程序】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企事业单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

【办理时限】基建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2、《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0年2月1日省政府令第10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