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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制度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制度

【办理机构】方正县环保局

【办理地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7111901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单位产品、工艺、设备发生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二)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三)因异地建设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四)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五)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经批准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六)已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不需单独使用燃煤供热及消烟除尘设施的。

【所需材料】(一)申请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正式文件1份;(二)搬迁、破产、停产或关闭的批复文件;(三)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扩容的订购或施工合同;(四)并网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协议书;(五)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计划采取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预期效果分析报告;(六)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期间委托处理的,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七)需拆除或闲置设施工艺流程说明。

【办理程序】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申请事项,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

【办理时限】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拆除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