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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办理机构】方正县环保局

【办理地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7111901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一)办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汇报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四)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的相关材料;(五)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的证明材料;(六)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七)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办理程序】(一)承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复核后经主管副主任批准后报主任,召集污染防治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勘验组,现场勘验,提出专家意见。(二)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复核,处长核准,报主管污染防治处副局长审批。

【办理时限】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承办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发放要求的申请,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审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第二项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