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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

时间:2017年09月14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不动产首次登记

【办理机构】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路56

【联系电话】0451-57110256

【办理条件】办理方正县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所需材料】1.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4.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6.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9.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权籍调查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0.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1.地役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2.一般抵押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3.最高额抵押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5.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咨询—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10元,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审批依据】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