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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事项服务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办理公证事项服务

【办理机构】县公证处

【办理地址】方正镇龙寓高墅小区南门26号商服

【联系电话】57122095

【办理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所需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

【办理时限】即办件

【收费标准】见附件

【收费依据】见附件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相关表格】

 

 


附件: 1、办理公证事项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