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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法律援助

【办理机构】县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址】方正镇世纪大道1号

【联系电话】57116148

【办理条件】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所需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条件审查--法律援助

【办理时限】承诺件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5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实施)

【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