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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资格登记

时间:2017年09月07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资格登记

【办理机构】县房产住宅局

【办理地址】方正县方正镇物华街7

【联系电话】57118514

【办理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并同居一处;

2、无房或者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所需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房产住宅局受理-审核-公示-登记

【办理时限】承诺件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部门规章。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十七条:(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4号)第五条第(二)项:登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转给市工信部门,由市工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利用哈尔滨市人口信息共享系统,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系统核查疑似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视情况分别转市人社、公安、民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住房登记、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实,同时转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由其组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意见反馈给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经核实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部门进行汇总后,在媒体上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登记。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