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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的精神病人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的精神病人

【办理机构】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方正县世纪大道11号

【联系电话】57116253

【办理条件】经医疗机构确认的精神病患者

【所需材料】1、户口簿

2、身份证

3、医学诊断

【办理程序】监护人申请--民政局审核审批--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办理时限】及时救助精神病人和城市流浪乞讨精神病人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1.《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二十条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5%。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按规定与住院参保城镇居民签订住院协议,及时提供一日清单及费用明细。  

2.《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