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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弃(婴)儿童救助服务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孤弃(婴)儿童救助服务

【办理机构】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方正县世纪大道11号

【联系电话】57116253

【办理条件】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及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2、 监护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无监护能力证明

【办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承诺件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黑龙汪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孤、残、弃(婴)儿童出入儿童福利院管理规定》(黑民福[2002]第4号)

孤、残、弃(婴)儿童收养对象:

1、父、母因故双亡,其他直系亲属无抚养能力,而被列入城镇救济对象的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的城镇孤儿;

2、被父、母和家庭遗弃,经当地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查找且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家庭的社会弃婴及病残儿童;

3、父、母均因犯罪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正在服刑,其未成年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

4、由各单位送养,并负担全部生活费用的寄养孤儿;

5、由家庭送养并负责承担全部费用的代养孤、残儿童;

6、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孤、残儿童,接收(养)入院的年龄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