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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关系注销登记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浏览量: 已点击: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关系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县城乡保险局

【办理地址】方正县方正镇世纪大道1

【联系电话】57105978

【办理条件】城乡居民

【所需材料】1、户口簿;2、身份证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受理-县级审核-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审批依据】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8号)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件16),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相关表格】无